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
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
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
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
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
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
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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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政府只有一个杀手锏,即提高计税基准房价。例如,现在垡头的基准价是4000
多,100平米40万的10%是4万,如果提高到7000,10% 就是7万。